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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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官司小心“黑代理”
来源:北京日报发布时间:2011年12月14日作者:

     根据民诉法规定,律师、当事人的近亲属、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、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,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。同时,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,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,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。

  但是有些从未获得职业律师资格或相应从业资格的“黑代理”,打着“公民代理”的旗帜,以法律工作者甚至律师自居,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的弱点从事盈利性诉讼代理活动,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主动搭讪揽案源

  代理案件“打游击”

  一是“旗号”不正规。正规的律师往往以“某某律师事务所”的名义从业,而“黑代理”则往往以“法律咨询服务公司”、“法律服务中心”、“法律工作室”、“法律工作者”等名义揽客。二是“黑代理”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,没有挂靠任何团体组织,以“打游击”的方式出现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。这些“黑代理”往往在法院周边活动,主动向当事人搭讪,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主动介绍“有背景律师”,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周边表现尤为突出。三是“黑代理”的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,整体素质不高,一般不具备职业律师资格,有的只是自学过简单的法律知识,不曾受过正规法学教育;四是“黑代理”收费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进行规制,游离在律协管理之外。他们通常收费标准不规范,收费方式完全依靠与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定,往往以低于正规律师收费标准揽客,然后在代理过程中不断产生增项。

  热衷庭审“表演”

  损害当事人权益

  一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。由于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的缺失,这些代理人往往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。再加上对案件不负责任,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无法得到维护,其中许多有机会胜诉的当事人因为证据收集不充分、诉讼请求不合法等因素最终败诉。此外,代理人收取代理费用、索要财物的行为也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案件之外的损失。

  二是破坏司法机关与法官形象。法院审理案件看重的是事实与证据,遵循的是法律与法理,这本是一个公正的过程。但是许多代理人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,案件胜诉就宣传自己与法官关系密切、法官收钱才给办事。而一旦败诉,就推诿责任,称法官办案不公,收了对方好处,上级机关有人插手此事等等,肆意诋毁司法机关与法官形象。

  三是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。在法庭上,一些代理人不正当地滥用回避申请权、管辖异议权、上诉权等程序权利,无故拖延诉讼,浪费司法资源。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形下,这些代理人更热衷于庭审“表演”,对对方观点一律进行反驳,争一时口舌之胜,随意打断对方或法官的发言,甚至辱骂、殴打对方当事人或法官,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。

  如何防范“黑代理”

  聘请律师时尽量通过正规渠道,要认真核实对方是否有“律师执业资格证”,同时在缴费时应该向对方索要相应的票据。如果因为经济条件差等原因无能力聘请商业律师,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。正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由政府机构、公益组织以及大专院校等设立并提供法律免费服务。

  最后,如果与“黑代理”发生争议与纠纷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、民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举报,寻求支持与帮助。